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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19日電)辜濂松生前質設中信金股票比例偏高,辜家兄弟繼承股票後,這些股票是否在董事改選時享有投票權?雖有律師說有投票權,但也有學者建議,應修法杜絕投機。 潤泰集團有意插旗中信金控,引爆經營權之爭話題,因中信金控董監事持股比例不到1%,加上辜濂松生前又將中信金控持股向銀行設定質押借款,讓外界討論辜家質設股票比例太高,該不該有投票權?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洪淑麗指出,雖然公司法第197之1修法後規定,董監事持股設定質押之後,超過選任董事時持股的1/2,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;但財團一般都會事先布局,將持股分散至好幾家投資公司,由其中1家最小的投資公司出任董事。 洪淑麗強調,這家獲選為董事的小公司持有公司股票比例很低,就算質設股票不超過1/2,財團還是可將其他非董事身分的投資公司持股質押,並超過1/2,向銀行借款做財務的運用。 因此,辜家持有中信金控股票即便有質設,應該還是可以在董事改選時行使投票權。 銘傳大學法律系講座教授余雪明說,上市公司董事將持股質押,向銀行借錢,以國外的狀況而言,一般就是不能行使表決權,但台灣卻可容許在質設不超過選任時持股1/2的情況下,同意其行使表決權。 余雪明直言,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負責人質押公司股票,借到錢之後,再拿這些錢投資另一家公司,之後又把這家新投資的公司股票拿去質押,又再借錢,其實並不合理。105081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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